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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七

时间:2015-04-05 21: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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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例题·多选题】《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了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包括( )

A.名誉受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正确答案】ABCD

【总结】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单位
3000—5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本节重点掌握

1.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种类(4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从业资格;

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10+4);

3.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罚款部分,注意什么情况下责令限期改正,什么情况下通报;

4.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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