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40:28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交接以后,( )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监交人
B.移交人
C.接收人
D.会计机构负责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交接以后,移交人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B.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C.实行回避制度的单位,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负责人
D.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正确答案】BC
本节重点掌握: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2.回避制度;
3.代理记账机构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义务;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取得方式、免试条件;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6.继续教育的特点和时间;
7.区分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8.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9.会计工作岗位——重点是那些不属于的;
10.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监交、交接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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