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山东2015年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法律责任二

时间:2015-04-05 21:37:36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同第一种情况)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补求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补救措施的有( )。

A.警告 B.恢复原有职务 C.恢复原有级别 D.恢复名誉

【答案】BCD

应重点掌握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处分形式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1)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责任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撤职直至开除√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撤职直至开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降级、撤职、开除√

---------------------->>请点击查看原帖,欢迎进入论坛讨论<<---------------------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