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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

时间:2015-04-05 2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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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2.收费员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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