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34:25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重点】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
(4)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2.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有权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约定。
(3)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4)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提出特殊要求。
3.采购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对于需要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不得干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更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同时,采购人还有义务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4)采购人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对待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响供应商获得采购竞争的资格。在采购过程中,凡不属于应该保守的秘密,采购人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采购文件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已经投标的供应商,并相应延长招标期限。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达到以权谋私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5)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必须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采购人还有义务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的权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4)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3.供应商的义务和责任
(1)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2)按规定接受政府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中标或成交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4)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