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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税务管理二

时间:2015-04-05 2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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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变更登记

1、概念。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是纳税人的一些非本质性的要素发生变化,不影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2、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

(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3、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之内,持相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0天

B.15天

C.30天

D.60天

[答案]C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

A.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B.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C.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D.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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