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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票据结算方式二

时间:2015-04-05 2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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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概述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简单了解)。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答案]对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票据遗失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D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应载的事项。如果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则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判断题】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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