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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发票管理

时间:2015-04-05 2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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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发票管理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现行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联次:三联+抵扣联

  (二)发票的种类

  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专业发票等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工业100万(改为50万),商业180万(改为80万)

  注意:

  超标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人纳税。

  (1)防伪(发票联和抵扣联水印防伪图案)

  (2)不得领购使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者。

  ③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⑤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3)开具范围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要求开也可)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商业(劳保除外)

  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⑩设备:过时的规定。

  零售单位:一般纳税人可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

  (4)开具要求

  不得涂改;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红色印泥与蓝色印泥;

  (5)开具方法

  单价金额;小数点误差;销货清单;大小写符号;购货方单位名称

  (6)开具时限

  ①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交款提货——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赊销、分期付款——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签章。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的一般发票。

  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①行业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的一种发票。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②专用发票,是指仅适用于某一生产经营项目的一种发票。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1)防伪

  (2)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3)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4)领购和缴销

  (5)代开

  (6)退货(三种情况)

  3.专业发票

  ①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②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③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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