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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银行汇票

时间:2015-04-05 2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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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银行汇票 

  第三节 票据结算

  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注意判断题)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附有条件,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等;

  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注意多选题)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四)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单选)

  (五)办理和使用需求

  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注意判断题)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款上记明的收款人。(流通转让)

  2.银行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进行审查。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则汇票无效。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其他几点请同学们稍作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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