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12:40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代理资格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3)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七)代理记账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1.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2.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3.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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