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吉林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会计机构设置

时间:2015-04-05 21:12:37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对于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

  会计主管人员:非会计主管、非主管会计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点击进入论坛查看原帖>>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