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12:19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规定
1.总账(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按外形一般采用活页账,也可以采用订本账,按账页格式可用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规定
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
(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登账依据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账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缺号。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
(5)及时对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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