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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现金管理

时间:2015-04-05 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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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常识判断)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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