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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代理记账

时间:2015-04-05 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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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代理记账

  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注意】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委托人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多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四)双方义务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五)法律责任(各负其责)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意】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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