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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银行结算账户

时间:2015-04-05 2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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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如下: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银行账户根据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账户名称与相应证件所载一致。

  3、开户行依法审查相关内容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或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5、签订协议——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6、开立——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存款人办理时限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终止使用)

  1、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程序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撤销手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未注册成功——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不得撤销的——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3)交回票据等——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登记证上签章、日期——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自动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如下: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银行账户根据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账户名称与相应证件所载一致。

  3、开户行依法审查相关内容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或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5、签订协议——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6、开立——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存款人办理时限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终止使用)

  1、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程序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撤销手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未注册成功——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不得撤销的——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3)交回票据等——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登记证上签章、日期——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自动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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