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四川2015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银行结算账户

时间:2015-04-05 20:49:54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二)单位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三)按照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1)预留签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

  2.撤销的手续办理

点击进入四川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