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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法规》备考指导: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15-04-05 2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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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

  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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