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浙江2015《财经法规》备考指导:法律责任

时间:2015-04-05 20:48:07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对外)

  (1)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4)其他相关规定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b、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2、行政处分 (对内)

  (1)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法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第一层次 最轻)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0000元,个人2000~20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第二层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

  (1)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b 、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c、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a 、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 、罚款 (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C 、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第三层次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形事责任。

  b 、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3、(第四层次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第五层次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二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三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