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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财经法规》备考指导:会计核算

时间:2015-04-05 2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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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歪曲事实。

  二、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会计账簿

  1、设置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分类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编制要求

  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

  2、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相关规定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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