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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法律依据

时间:2015-04-05 2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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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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