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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现金管理

时间:2015-04-05 2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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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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