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 ">
时间:2015-04-05 20:39:29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五、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点击进入北京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