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0:38:35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例如,《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总局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期限、查阅和复制、销毁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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