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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的时效
时间:2015-04-02 2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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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Bacchus hath drowned more men than Neptune. 在酒里淹死的人比在海里淹死的人多。
Diligenc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勤勉是成功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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