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2 21:50:44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 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催告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