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2 21:49:50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
1.对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地点
一般情况:生产经营所在地
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自……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证明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5.使用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变更登记
1.时间——30日
企业自 ×××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2.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看变化的内容是否涉及证件)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