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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停业和复业登记
时间:2015-04-01 06: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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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 管理。
5.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It is hard to please all. 要使人人满意是件难事。
To know oneself is wisdom, to forget oneself is folly. 自知之明是智慧,忘乎所以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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