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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单位负责人

时间:2015-03-29 2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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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1.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r dquo;。

2.单位负责人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What's done cannot be undone. 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All men have a reason,but not all men can give a reason. 所有的人都有理由,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讲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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