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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支票的付款

时间:2015-03-29 2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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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来源:www.91exam.org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明天又是一个新的开始.
Compromise is simply changing the question to fit the anwser. 妥协只不过是修改问题以迁就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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