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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12(三)
时间:2011-05-20 1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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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0、税款优先原则指的是什么? ________ 参考答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1、 某小商品批发站自2006年2月开业以来,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6月18日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小商品批发站账目混乱、资料不全,于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为25000元,并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该小商品批发站限期缴清所偷漏税款25000元。但该小商品批发站逾期未缴清税款,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税务机关遂依法定程序扣押并拍卖该小商品批发站所代销的部分货物,价值约20000元,并查封了该小商品批发站的一个仓库。该小商品批发站对此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税务机关的不当措施。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小商品批发站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得当?为什么? 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1)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题中由于代销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该小商品批发站,税务机关扣押并拍卖价值,20000元的代销商品不恰当,查封整座仓库欠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只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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