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09 21:35:51
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会〔2014〕3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会〔2014〕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负责,并在所属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对其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记载。已调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二)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三)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遵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除《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本通知所列拒绝调入的情形外,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拒绝调入的条件。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信息,办理调转手续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一)办理调出手续会计人员持有按新版证书样式要求印制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不应办理调出手续。
(二)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或电子信息中二维码信息项),不符合新版证书样式编码规则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三)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四)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二维码信息项为空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拒绝调入。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此类会计人员,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在核实其他信息无误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补录二维码信息项。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用章
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转表上加盖会计人员调转审核章。印章要求如下:
(一)会计人员调转审核章分调出审核章和调入审核章,规格为长40mm、宽20mm的长方形印章。
(二)印章内刻“XXX会计人员调出审核章”或“XXX会计人员调入审核章”字样。其中,“XXX”为财政部门名称,应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上的财政部门名称一致,如名称较长可列两行。名称下另起一行刻印“会计人员调入审核章”或“会计人员调出审核章”字样。根据需要,可在适当位置加刻调转时间。
(三)会计人员调转审核章启用时间原则上为2015年1月1日,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2月1日。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会计人员调转信息审核无误,同意调转方可加盖调转审核章,不可提前套印印章。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用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省会计人员调转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见附件),原《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停止使用。调转表一式三份,应采用A4纸打印,不得用复写纸印制或复写。各项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