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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6个月
时间:2012-07-20 21: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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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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