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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60日
时间:2012-07-20 2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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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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