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试必备知识--社区工作常识(一)

时间:2010-07-19 1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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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村官考试必备知识社区工作常识

社区服务工作

    1.社区服务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性等多重特征。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
    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社区服务名称是20世纪80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1987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
    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2.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主要内容,维护和增进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社区服务网络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整合政府、社会和社区资源,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办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地区发展比较均衡的社区服务体系。

    3.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
    社区服务具有地域性、公益性、群众性、互助性、综合性。其中公益性是它的本质特点。
    4.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1)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保证。
    (2)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①组织动员本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②倡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赠,创办扶贫救助实体,对社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并加强管理;③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或制度;④管理、利用好现有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各项活动;⑤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的方式,开展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老城区物业服务;⑥引进市场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⑦协助政府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再就业服务、老龄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残疾人服务等项社区服务工作。
    (3)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享受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社区服务项目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收缴。工作必需的房屋和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
    (4)社区居委会自主兴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同时,要结合市场服务,调整服务结构,重点发展贴近居民需求的生活服务项目;对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引进市场经营管理机制或引进企业联合经营。减免税费、基金的额度根据社区居委会投入比例确定。
    (5)社区居委会有责任指导、支持、监督本社区居民和相关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尤其要指导、支持、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

    1..社区一词的内涵
    在我国,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则呈现出“表述不同,实质相近”的特点。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对中国的社区作了如下定义: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2.社区的主要特征
    社区的概念既然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那么它必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社区是社会的缩影
    由于社区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基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活动是在本社区内进行的,他们以家庭为单位消费各种生活资料,解决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以此建立了多种社会人际关系,通过社区,共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因此,社区不仅包括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而且包括由这些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不仅包括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包括政治、文化生活;不仅包括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血缘、地缘等其他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的地域,而且包括人们赖以进行社会活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总之,社会有机体的最基本的内容全部包括在社区的定义之中,因此,它是一个社会实体。
    (2)社区是聚落的承载体
    (3)社区是多功能的集合体
    从组织学的角度说,社区与目标和功能单一化的社会组织不同,它的功能是多重的。就我国城市社区的状况而言,社区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一是协管功能。

二是民主自治功能。社区是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之有效的载体。所谓的民主自治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依法自治,社区是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的载体,是推进“政企、政社、政事”分离,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动力。

三是监督功能。社区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载体。

四是文化功能。我国的基层社区担负着发展教育事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功能。

五是场域功能。为人们求学求知,发明创造,成家立业,结亲访友等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着机会和舞台。
    (4)社区是可持续发展的
    确切地说,自从有了农业,形成了村落,就有了社区。社区最早形成的形式是农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农村社区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城市社区。城市社区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其内部结构、社会性质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这些变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的发展。进入现代化社会以后,社区的发展仍然是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程度、随着先进生产力的进步而步人良性的运行阶段,所以说,社区是可持续发展的。

    3.社区的构成要素
    综述以上社区的四大特征,我们不难理解。既然社区是一个具有多功能的社会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要场所,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聚落的承载体,所以,构成社区的要素也是多方面的。    (1)一定的地域
    (2)一定的人群
    社区的人口是具有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社区人口的文化构成反映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水平,它是衡量社区人口素质的重要标志。
    社区人群的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家庭、邻里是最基本的社区群体。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种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邻里是以居住地为纽带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是一个地域性单位。就是说,每一个邻里都有一个特定的地域,形成了邻里间各个家庭在同一地域上的靠近,居住区位的接近是形成邻里的基本条件。其次它是一个非正式群体,因为邻里没有永久、固定的成员,迁出与迁入是邻里的一个特点。邻里之间的活动是自发的,在这些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的往往是一些经验丰富、组织能力极强、威望极高的群体成员,他们没有明确的职务,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所以邻里群体对成员也没有规范化的约束。邻里是基层社区组织的自然基础和中间环节,,若干个邻里就构成了一个社区组织,因此邻里和社区组织有着内在的联系。发展邻里关系是社区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3)一定的组织机构
  社区既然是一个具有多功能的地域性社会,那么,社区就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社区实体。

   (4)一定的认同感
    上述四个方面是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现代城市的兴起,使得社区在结构上显得纷繁复杂,在类型上显出千姿百态,在地域上变得大小不一。所以,社区的要素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社区的完整程度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是,无论怎样,这些基本要素是社区所必须具有的。

    5.我国城市社区的界定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城市社区究竟界定在哪里,一直是社区发展中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的问题,在社区建设的初始阶段,人们往往把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未调整)的辖区视为中国城市的社区,、近十几年社区实践的探索证明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减轻市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便于把街道居民组织起来,首先建立了居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并且设立了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当时规定10万人以上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如确实需要,亦可设街道办事处;而5万人以下的不设区的市政府,则一般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从此我国城市普遍建立了街道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始发点是巩固政权,在其设置之初并不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它只是政府与居委会联络的中间枢纽,起上传下达的作用。但是,建国50年的历史,使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虽不具有一级财政,称不上一级政府,却担负着一级政府的责任,履行着一级政府的任务,市、区两级政府工作的执行层面全部在街道办事处,所以,在街道办事处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的职能是准政府职能。因此,把中国的社区等同与街道办事处,或者把中国的社区界定在街道办事处,是不符合社区自治原则的,是不科学的。
    讲过了街道办事处,我们来看一看未调整前的居委会。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同期成立。它的初始阶段是为了把城市居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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