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1 20:03:12
注意:除上述五类许可证以外的其它的监管证件不填报在“许可证号”栏,而应当在“随附单据”栏填报,如“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在“随附单据”栏填报,而不填于此。
例(04年考题)
中外合资沈阳贝沈钢帘线有限公司(2101232999)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上海新元五矿贸易公司(3105913429)持2100-2003-WZ-00717号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7)进口镀黄铜钢丝。则不能将自动进口许可证号“2100-2003-WZ-00717号”,填写在许可证号栏目中。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为空。一般在给出的中文的补充材料中去查找。
十四、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重点)
(一)含义
1、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运的国家(地区)
2、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3、首先判断有没有中转:
没有发生中转
★没有发生中转:
例1:我国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定进口合同,货物从纽约直接运输至上海。 那么起运国为美国。
例2:我国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定进口合同,但是货物不是从美国发货(例如说美国B公司的工厂设在泰国的曼谷),货物直接从曼谷运输至上海。那么起运国就是泰国。
★对发生中转运输的货物:
(1)如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那么起运国/运抵国不变。
(2)如在中转地发生买卖关系,以中转地作为起运国/运抵国填报。
进口:
例:我国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从伦敦起运途径香港转运至上海。
如果在香港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则起运国仍为英国;
如果在香港发生了买卖关系,那么启运国为香港。
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从发票的出票人来判断,看由谁开出的发票。在本题中,如果是由英国公司开出的发票,则在香港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货物仍然是由英国公司卖给我国的企业的,起运国仍为英国。
如果是由香港公司开出的发票,则说明货物是由在香港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货物是由香港公司卖给的我国的企业,起运国(地区)为中国香港。
出口:
例: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从广州起运经新加坡中转运至汉堡。
如果在新加坡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则出口报关单“运抵国(地区)”为:德国。如果在新加坡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则出口报关单“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
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从发票抬头(即收货人)栏判断,看发票的收货人是谁。在本题中,
发票的收货人如果是德国的公司,则在新加坡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货物是卖给的德国公司,运抵国为德国。
发票的收货人如果是新加坡的公司,则在新加坡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货物是卖给新加坡的公司,运抵国新加坡。
4、教材P379页国别代码带*号的掌握记忆(与教材404的“常用货币代码表”比较掌握记忆)
十五、装运港/指运港(重点)
(一)含义
1、装运港(装货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报关单上的“装货港”栏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如:承运船舶从德国汉堡起运,至广州,则“装货港”栏填:汉堡
如:承运船舶从德国汉堡起运,在韩国釜山停靠转船再运至广州,则“装运港”栏填:釜山
如:承运船舶从德国汉堡起运,经日本大阪再经釜山转船至广州,则“装运港”栏填:釜山
注意:装运港跟在中转港口是否发生买卖关系没有联系,只要发生了转船,以最后一个转船的境外港口为准。
例(03年的考题)
给出的条件是,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启运,航经大坂,又停泊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HS03D8765)于2003年7月30日抵吴淞口岸申报进境。
从已知条件可以知道最后一个中转港是釜山,釜山港是最后一个装运货物进口的境外装卸港,因此“装货港”栏应填釜山。
2、指运港(目的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报关单上的“指运港”栏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注意:指运港与报关单上“最终目的国”一栏对应,最终目的国、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最后要到的地方。
(二)填报要求
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装货港”或“指运港”栏应填报“中国境内”。
十六、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一)含义(了解)
(二)填报要求
“境内目的地”栏和“境内货源地”栏应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填报,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定义相同。
例1:
广州某公司(440131xxxx)进口一批货物,第5位为“3”,即“高新技术开发区”,故“境内目的地”栏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例2:广州A公司(440191xxxx)委托广州B公司(440131xxxx)进口一批货物。境内目的地栏要根据收货单位来判断,这批货物的收货单位应填:“广州A公司440191xxxx”。境内目的栏目根据收货单位代码的5位来判断,第5位为“9”。境内目的栏有两种填法,填44019或者广州其他。
十七、批准文号
(一)含义(了解)
(二)填报要求
1、进口报关单不需填报。
2、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3、出口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贸易方式的货物,本栏无需填报。
十八、成交方式(重点)
(一)含义(了解)
(二)报关单中使用的成交方式
* 13个贸易术语应填写的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及成交代码表(掌握)
13个贸易术语应填写的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
发票中的贸易术语 |
报关单中应填写的成交方式 |
成交方式代码 |
CIF、CIP以及D组的5个贸易术语填 |
CIF |
1 |
CFR(CNF、C&F)、CPT填 |
CFR(CNF、C&F) |
2 |
FCA、FAS、EXW、FOB填 |
FOB |
3 |
注:D组5个术语为:DAF、DES、DEQ、DDU、DDP
(三)成交方式的表现形式
成交方式一般从发票中“价格”一栏查找,然后找到13个贸易术语中的一个,然后再根据上表对应的关系,在报关单中填写对应的贸易术语。
例:在发票中单价中找到CIP SHANGHAI,则贸易术语为“CIP”,则报关单“成交方式”栏应填“CIF”或“1”
(四)填报要求
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九、运费
(一)含义(了解)
(二)填报要求
1、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费单价、运费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参考教材第396页)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费标记如下:“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具体填制方法如下:
(1)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运费率标记”。
如:运费率为5%,则“运费”栏填:5/1
(2)运费单价:填报运费“货币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
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则“运费”栏填:502/24/2
(3)运费总价:填报运费“货币代码/运费总价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