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31 19:47:25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 过境货物: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3类货物)
①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规定(参见教材178页)
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①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如:运单、装箱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掌握)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