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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十)(五)
时间:2011-02-10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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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一硝基、4一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问题: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一硝基、4一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没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一硝基、4一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2、案情:被告人黄某,男,30岁,农民。被告人陈某,男,56岁,某村党支部书记。某市东丽区公六桥乡大东庄村村民黄某在和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商议后,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毫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用几名伐木工到大东庄辖区内盗伐树木。东丽分局公六桥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正在砍树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黄某交待,他和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商定,趁大东庄村迁村之际,由黄某出面雇人盗伐村内林木,卖的钱两人平分。于是,黄某于5月30日、5月31日曾雇人偷偷砍了两天,共计砍伐树木近600棵,700余立方米,在6月1日又雇人偷砍300余棵,400余立方米。问题:对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黄某等盗伐非林区树木近900株,1100余立方米,按照刑法第345条第l款及相关司法解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虽未直接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但其雇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亦构成盗伐林木罪。被黄某雇用去盗伐林木的人本来没有盗伐的意图,而黄某利用欺骗(如黄某可能欺骗雇工使其相信自己的合法的采伐权)、利诱(付给雇工钱)的手段,使其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因而,对于黄某,应按照教唆犯的情形进行处理。被告人陈某亦构成本罪的共犯。陈某虽未直接参与盗伐林木,也未出面雇用伐木工,但其作为案发地大东庄村党支部书记,却与黄某事先密谋,为了在事后分得赃款,在应阻止黄某盗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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