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公告(二)

时间:2011-08-09 17: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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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2.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3.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4.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 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15.报考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6.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17.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8.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招录政策”或“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616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报考人员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公布在招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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