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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注会《经济法》基础知识:留置权

时间:2016-05-23 0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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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留置权

  一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 、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 、实现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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