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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案例题)

时间:2015-09-11 0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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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是考生们备考时不可或缺的资料,通过对真题的专研,不仅能掌握每科的考试范围,还能掌握考试重点和出题思路,参考价值极大,以下是小编为考生们精心整理的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真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部分:

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分析题部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其中第l小题、第2小题每小题7分。第3小题可 以选用中文或选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l8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23分。第4小题l8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55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对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部分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甲公司才是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进行全额追偿,未得到甲公司完全清偿的部分才属于乙公司真正享有的破产债权。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件中获得的该项部分清偿应当由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链接:本题所涉及考点在“轻松过关1”P168-169页中作了大量的分类比较和举例;在考前模拟试题一多选第15题中有所涉及;郭守杰老师在基础班、专题班中重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详细解释。

  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杏无踪迹。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此指定期间查看票据,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确属同一票据,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当事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链接:本题考点与“轻松过关1”P321页第6题基本相同;郭守杰老师在基础班、专题班、串讲班、最后5天点题班中均有提及;“VIP班考前最后一天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中也要求学员重点关注。

  3.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 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 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 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曰,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 已向8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8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 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 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8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8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

  (2)2006年3月,西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哪些程序?

  (3)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4)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

  (5)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 说明理由。

  (6)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此未进行约定,因此,A公司将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应当经股东B公司的同意。

  (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由董事会拟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A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

  (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因此,西电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5)①李某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赵某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揭露日为2010年7月16日,李某和张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6)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钱某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链接:本题考点在最后6套题第1套综合题第1题、第4套综合题第1题、“轻松过关1”P110页单选第19题、P115页案例1、考前模拟试题二综合题第1题、VIP模拟测试题一综合题第1题中均有涉及;郭守杰老师在基础班、习题班、串讲班、模考班、考前5天点题班中均重点提及;“VIP班考前最后一天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中也要求学员重点关注。

  4.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 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 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l、歹U问越: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链接:本题考点在最后6套题第1套综合题第2题、“轻松过关1”P226页第9题、P227页第21、23题、P228页第28题、P254页第10题、P279页第1题、考前模拟测试题一单选第21题、考前模拟试题二综合题第2题、VIP模拟测试题一综合题第2题中均有涉及;郭守杰老师在基础班、习题班、串讲班、最后5天点题班中均重点提及;“VIP班考前最后一天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中也要求学员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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