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2 14:42:27
查证人:
年 月 日
区县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街道(乡镇) 、区县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4: 就业困难认定范围.doc
附件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或原来有企业养老保险现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持有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书的人员。凡缴纳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均不在此认定范围内;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2人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亲或者母亲: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7、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由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签署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认定表》的人员;
8、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持有《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卡》的人员。
提示:2-8项就业困难认定中,家庭成员中有一位缴纳养老保险或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均不予以认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