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说 明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通过编制内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协议后须在用人单位服务至少三年,三年内不能通过调动、借调的方式调离。通过其他方式引进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年限以双方约定及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毕业生经过各项考试合格后,用人单位协调上级部门给予毕业生办理入职手续,享受相关规定应有的待遇。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