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在公招考试中对考生减免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考函〔2010〕60号)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笔试考试报名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2、4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3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 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减免考试费的考生在报名缴费期限内持上述材料和报名资格审查表,到川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或有招考任务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减免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退费
未达到开考比例取消招聘岗位的考生于2011年7月25日,凭缴费单、《报名信息录入表》和有效身份证到缴费点退还报名费。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缴费手续的考生,于2011年7月27日- 7月29日登录中国三江人才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笔试加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和《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 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等有国家、省政策规定报考事业单位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务必于2011年 7月8日下午5:00点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含加分类型、服务期限、实际服务地点、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服务期是否已满、年度考核情况、优秀村干部证书等)原件、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川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或有招考任务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 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查。逾期未提交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责任自负。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8日前将本次报名的减免费用和加分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六)约定和说明事项
1.报考范围规定为“宜宾市”的,是指下列情况中的一种:
一是截止报名结束之日报考者正住户口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含九县一区)的。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户口簿,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是在宜院校(如宜宾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户口未迁出宜宾的,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