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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详解(二)

时间:2015-09-07 2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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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改判。(1分)
  十、(本题8分)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对A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应赔偿全部货款。(1分)A公司能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分)
  2.C公司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押货轮行为违法。(1分)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公安厅。(1分)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1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使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致使当事人逾期起诉的,逾期期间也不得超过一年。(1分)
  4.A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1分)
  十一、(本题12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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