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9 19:27:04
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是所有的活动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是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因此,A项说法错误。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该是“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而非是“未经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因此,D项说法正确。
1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答案】C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知道该原则。【常见错误】不能区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违法原则不要求主观有过错。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见错误】要注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区别。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 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