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二)

时间:2012-11-17 09: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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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因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应与债权
人的债权价值相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即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也就是法律规定撤
销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规定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
债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
易的稳定状态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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