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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03 09:05:45
单位意见
园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心小学意见
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注:1.必须附任教学校的纸质代课证明。证明需注明连续代课的起止时间,由经办人员、园(校)长(县直幼儿园由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和4所民办幼儿园由中心小学校长和乡镇中心园园长2人)同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意见”及“中心小学意见”栏的签署格式:***同志何年何月-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代课教师,连续代课*年。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委编委办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