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时间:2013-03-04 16: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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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将于330-4月1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笔试开考时间330日上午900, 上机考试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级别

代码

笔试考试时间长度(分钟)

上机考试时间长度(分钟)

一级

一级B

13

90

最后一次开考

一级WPS Office

14

90

一级MS Office

15

90

二级无纸化考试科目

二级C

24

120

二级VB

26

120

二级VFP

27

120

二级JAVA

28

120

二级ACCESS

29

120

二级C++

61

120

二级补考科目

二级C

24

90

90

最后一次开考

二级VB

26

90

90

二级VFP

27

90

90

二级JAVA

28

90

90

二级ACCESS

29

90

90

二级C++

61

90

90

二级Delphi

62

90

90

三级

三级PC技术

33

120

60

三级信息管理技术

34

120

60

三级网络技术

35

120

60

三级数据库技术

36

120

60

四级

四级网络工程师

41

120

四级数据库工程师

42

120

四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43

120

三、考前准备

请考生务必在考前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计算机等级考试门户”查看考点发布的有关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门户”下载并自行打印本人的《准考证》。

考试前考生须认真阅读《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笔试和上机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考试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四、温馨提示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将对整个考试体系进行调整,改革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实施新(2013)版考试大纲,并按照新体系开考各个考试级别。二级自这次考试开始进行改革,其他级别自2013年下半年考试开始实施。此次考试二级科目部分补考的考生仍采用最后一次纸笔和上机考试相结合的老的考试形式,其他报考二级科目的考生全部参加无纸化考试。

附件:一、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笔试和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海南省考试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

一、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笔试和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一)笔试考场规则

1.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场, 证件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级别、种类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在考试开始铃响前,考生不准翻看试卷,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6.笔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45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发现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圆珠笔或钢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9.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

10.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将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考前30分钟到候考室等候,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核验后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

3.考试入场前,抽签决定考生座位号(机器号)。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不符,应立刻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核验无误中,系统将进行正式考试计时。

6.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考生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员联系。

7.上机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考试时间到将对系统进行锁定,考生答题结束或系统锁定后应立即停止操作,按监考员要求在休息室等候,待监考员通知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8.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九)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项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项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证书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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