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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常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时间:2020-11-04 16: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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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常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将考试录用345名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53名、辖市(区)机关171名、乡镇(街道)机关68名、驻常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53名。为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现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1月3日以后出生),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录对象及范围


  1.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相应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限常州生源地或常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常州户籍;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常州户籍;


  对户籍或生源地有特殊规定的职位,从其规定。


  2.报考驻常省监狱机关职位,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军人服役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市(含各区)、辖市的职位。


  4.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


  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原大学生村官;


  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


  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者生源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辖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深入扎实,群众公认度高,服务意识强;经乡镇(街道)党组织推荐,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三)不得报考的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1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者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名


  (一)职位查询


  全市各招考职位的录用计划、具体职位、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信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可在常州组工网(zg.changzhou.gov.cn)“公务员考录专栏”、常州市人事考试网(www.czks.cn)查询。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招录的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网址:常州市人事考试网(www.czks.cn)


  1.   报名及照片上传


  2020年11月3日9∶00-11月9日16∶00


  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   资格初审


  2020年11月3日9∶00-11月11日16∶00


  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录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常省垂直管理机构由其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考录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资格审核单位负责解释,并根据报考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3.   缴费确认时间


  2020年11月3日9∶00-11月12日16∶00


  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单位的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照片审核后即可进行缴费,缴费截止时间前须完成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状态以报名网站显示为准,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者须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资格与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证书、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等)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


  3.每个报考者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并缴费;2020年11月3日9∶00至11月9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经初审或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0年11月9日16∶00至11月11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经初审或初审未通过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4.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3∶1)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减录用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00至16∶00。


  5.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可与报考职位所在地的人事考试机构联系,办理费用减免事宜。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2月16日9∶00至12月18日24∶00期间,登录报名时的网站打印准考证。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联系报考职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解决。我市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519- 86617131。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类别


  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3.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0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及合格分数线公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


  2.资格复审


  面试前,招录机关须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应提供符合招考简章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常州市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资格审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者在规定资格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3.面试


  面试工作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经面试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报考者。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四、体检(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


  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各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按照与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二)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各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录用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录用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录用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市级机关由招录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负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招录机关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对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考察人选,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系统的有关人选,还要按照规定进行政审。


  六、公示、审批和备案


  (一)公示


  各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上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批和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限内不得报考上级机关。


  七、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19)12380


  八、其他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详见《常州市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招录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请报考者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各招录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或职位表。


  如有疑问,还可拨打下列咨询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519)85680638


  考务技术咨询:(0519)86617131


  咨询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11月13日


  每日9:00-11:30、13:30-17:00


  九、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认真阅读《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对我省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各招录单位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各招录单位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单位名称

政策咨询电话(0519)

常州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参照管理)

85680639

常州市委党校(参照管理)

83976016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5682011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5682570

常州市审计局

85682671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85682745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85588032

常州市救助管理站(参照管理)

86901952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照管理)

86622690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中心所(参照管理)

88060700、88060841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钟楼中心所(参照管理)

88060700、88060841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参照管理)

85682053

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管理)

86985716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参照管理)

86672970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管理)

85130936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坛分局(参照管理)

82321982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武进分局(参照管理)

86310131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北分局(参照管理)

85127217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宁分局(参照管理)

86657198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钟楼分局(参照管理)

88890459

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参照管理)

89863502

常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参照管理)

88588053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参照管理)

85683107

溧阳市委组织部

87269150

金坛区委组织部

82888301

武进区委组织部

86310470

新北区委组织部

85127875

天宁区委组织部

69660296

钟楼区委组织部

88890939

常州经开区工委组织部

89863229

溧阳监狱

87589612

常州监狱

87721028

新康监狱

87696015

江苏省统计局金坛调查局(参照管理)

85683053

一、年龄、年限计算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为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学历、学位


  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须具有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2021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者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者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者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国(境)外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三、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者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在设区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要求,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五、师范类毕业生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六、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0-96)的对象


  (一)我省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原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全省90-96职位;原市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本市90-96职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凭国家或者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者《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以报考。


  (三)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者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社会人员)或者生源(应届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


  七、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职位代码60-69)的对象


  (一)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二)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以报考。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原件(设区市招考简章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报考。


  (四)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


  (五)经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原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


  (六)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考。


  上述人员报考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上述人员若以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或者按照以前取得的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视为社会人员,不能按应届生身份报考。


  八、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者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九、回避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开考比例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减录用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一、资格证书


  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十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报考者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2.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3.符合照顾夫妻分居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常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在常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社区开具的证明等);符合随军条件军人配偶报考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报考的,还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4.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5.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6.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体检(体能测评)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89年11月10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11月9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十四、考察(政审)标准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 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四)自2015年11月10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二十五)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五、违纪违规报考者处理


  (一)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四)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20年11月12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20年12月21日-25日电话联系报考职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

2021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常州市公务员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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