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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宁波公务员考试公告(三)

时间:2015-03-12 0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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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综合应用能力》(二)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时


  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公安、森林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考试时间为17:10—18:00。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3名以上的按 1:3,5名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2.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和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3.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4.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5.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体检


  市级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县(市)区和乡镇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另行公布。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浙人发〔2008〕58号和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示7天。其中,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当地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招录单位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1.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开始体能测评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开始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2.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3.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4.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


  5.在次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6.递补人员名单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2 、3 )。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5.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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